原本初衷是為解決汽車產品銷售和售后過程中存在的,諸如汽車質量不穩定或存在缺陷等問題而才出臺的2005年版《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下簡稱:《辦法》),自出臺之日起就爭議不斷,經銷商認為《辦法》加劇了廠家和商家之間極不平等的地位,消費者也認為《辦法》并沒有很好的維護自身的利益。
正是由于經銷商與消費者的不滿,促使實施僅兩年的《辦法》,在2007年就傳出商務部要對其進行重大的調整,此后幾乎每年都曾傳出《辦法》重新修訂并實施的消息,Z近一次消息則是今年8月底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表態商務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對現行的《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近日,一位接近政府部門人士更是言之鑿鑿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商務部近期就現有《辦法》的修改專門舉行了多場座談會,2013年內新的《辦法》就要出臺了。
記者此后向業內專家和經銷商求證,獲悉新《辦法》將會微調,總體原則不會變,品牌銷售制度、總代理制度也將保留,只是調整了廠商權利,將更加注重平衡廠商、經銷商、消費者三者之間的關系。
海通證券分析師陳鵬輝表示,汽車品牌管理辦法的修訂若能提升經銷商的談判能力,A股上市的經銷商集團包括龐大集團、物產中大和亞夏汽車等將從中受益。
現行《辦法》放大廠商權力
經銷商與消費者利益受損
說起2005年版《辦法》在當年是一件好事,它使汽車終端市場更加規范,明確了各方責任,增強了汽車品牌銷售經營主體的服務意識,避免經銷商相互推諉。
要知道在《辦法》未出臺前,汽車產品銷售和售后的問題始終是消費申訴和投訴領域的熱點,投訴內容涉及汽車質量不穩定或存在缺陷、合理退換貨要求被無理拒絕、汽車配件價格良莠不齊、汽車維修價格不透明和亂收費等等。
《辦法》出臺后,汽車市場整體價格相對透明和穩定了,但顯而易見的是消費者買車成本卻增大了,4S店甚至出現“店大欺客”現象,有關汽車投訴案例并沒有因此減少,反而年年有所增加。據國家質檢總局公布,2012年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共收到汽車產品投訴信息9640起,比2011年增加9%。
與此同時,《辦法》加劇了廠家和商家之間極不平等的地位,經銷商需獲得汽車供應商授權后才能到工商部門登記獲取經營資格,導致某些廠商盲目要求經銷商耗費數千萬元建4S專賣店,廠商統一車價更是導致消費者成為Z大的受害者。
民間與官方均表態
要修改《辦法》
正是出于對自身弱勢地位的不滿,國內經銷商們此后數年間不斷通過行業組織—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修改《辦法》意見,2007年更是傳出商務部要對《辦法》當中涉及到的由外資把控進口車市場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的消息。
此后多年間,汽車行業專家和學者紛紛呼吁,汽車流通政策事關汽車市場的健康發展,事關國家的經濟安全與消費者的利益,世界各國無不高度重視,但國內現行的《辦法》卻將國內汽車銷售市場的控制大權拱手相送,嚴重損害了國家經濟安全和汽車產業健康發展。
去年11月底,商務部官員首次表態商務部將加快修訂《辦法》。2013年8月底針對公眾普遍關心的進口車高價暴利問題,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表示,目前商務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對現行的《辦法》進行修改完善。而修改的重點首先是要把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放在優先位置,細化有關條款,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行為。
此時,無論是民間還是官方,都對修改《辦法》達成一致意見,只等塵埃落定。
近日,一名接近政府部門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商務部近段時間就現有《辦法》的修改專門舉行了多場座談會,如不出意外,Z快2013年底,新的《辦法》就能出臺。
經銷商提四項修改意見
《辦法》不會大變
隨后,記者就新《辦法》可能做出調整的內容咨詢了已參加商務部《辦法》修改意見座談會的某大型汽車經銷商集團負責人。該負責人告訴記者,新的《辦法》調整方向就是破除老的《辦法》不利于經銷商的一些條款,將平衡經銷商、廠商、消費者三者之間的關系,但現行《辦法》的基本原則不會動,品牌銷售制度、總代理制度也會保留。
記者側面了解到,在座談會現場,經銷商曾在四個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見。
第一,取消總代理制和品牌汽車銷售授權。上述經銷商負責人告訴記者,這項要求根本性動搖現行的《辦法》,肯定通不過,但未來會改變“品牌汽車銷售授權”一年一授權的情況,改為“二年或三年一簽”,這將保障授權經銷商在授權年限內收回建店投資等。
第二,經銷商進貨渠道可以多元化,并且可以不按照廠商的指導價來制訂價格。經銷商負責人表示,這項要求有人提出后,商務部有關負責人沒有表態,并且認為新《辦法》也不會規定到這么細。
第三,針對經銷商的壓庫、搭售等不合理行為進行明確禁止。經銷商負責人透露,這是與會經銷商普遍反映的問題,但是即使新《辦法》做出規定,壓庫未來由哪個部門來監督和管理不知道,至少目前的商務部和工商總局還沒有這項管理職能,并且“壓庫”沒法界定數量和標準。
第四,打破廠商與經銷商之間的附庸關系,經銷商可從其它渠道進零配件。經銷商負責人表示,這也是與會經銷商普遍反映的問題,廠家的零配件可以從廠家進,非廠家的第三方的零配件不能硬性要求從廠家進貨,廠家要向其他供應商放開,“比如輪胎是屬于第三方的零配件,廠家不能硬性要求從他們家買”。
新《辦法》應
重點保護消費者權益
針對即將修改的《辦法》,記者采訪了原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相關負責人湯勇。
湯勇認為,當前國內存在的進口車暴利情況,起因就在2005年出臺的《辦法》,實行總代理制,構成了生產企業的壟斷,不利于流通領域的健康發展,Z終還是消費者利益受損。沈丹陽提出修改《辦法》重點首先是“要把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放在優先位置”是有依據的。
他告訴記者,在美國,關于汽車的價格和質量只保護消費者,不保護生產者和流通者,只有保護消費者才能促進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才有低廉的價格和很好的質量,“在中國,奔馳車質次價高”,經銷商要從總代理商處進車和零部件,總代理商本身就賺了一筆錢,所以造成零部件比原來高了6倍——8倍,進口件維修時間還很長,消費者無論是買車還是維修都利益受損。”
除此之外,《辦法》還在其他方面致使消費者利潤受損。他舉例,由于實行總代理制和品牌汽車銷售授權制,汽車廠商說了算,有些廠商不允許經銷商跨區域銷售汽車,消費者只能在本地區購買高價車;當消費者汽車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時,廠商和經銷商往往聯手要求消費者舉證,在不菲的檢測費和高昂時間成本之下導致消費者往往息事寧人,但新的品牌管理辦法應從維護消費者利益角度出發,今后由廠商來舉證。
新《辦法》提升經銷商話語權
上市經銷商集團將受益
一旦《辦法》修改版出臺對汽車流通市場的影響幾何?長期關注汽車流通領域的陳鵬輝表示,汽車品牌管理辦法的修訂若能提升經銷商的談判能力,將有利于增強汽車經銷商經營地位,從而提升經銷商盈利能力,目前A股上市的經銷商集團包括龐大集團、物產中大和亞夏汽車等將從中受益。
當前汽車經銷商主要面臨以下經營困局:一是汽車經銷商主要依靠支付現金或銀行匯票的方式從整車廠提車,整車廠一般不接受賒欠,因而造成經銷商較大的現金流壓力和財務負擔;二是汽車經銷商需要配合廠商的銷售目標,在需求不景氣的情況下也需要接受整車廠的壓庫,導致經銷商的存貨壓力的加大,同時經銷商為了獲取廠家的返點和緩解庫存壓力而加大優惠幅度,進而降低新車銷售的毛利率;三是受整車廠的限制,目前經銷商集團各4S店在制定銷售計劃或向整車廠拿車時一般都是單獨行動,經銷商集團各4S店之間難以形成協同效應;四是經銷商普遍面臨盈利能力較差的困局,新車銷售業務主要依靠整車廠的返利,毛利率較低,同時由于近兩年4S店的數量增長較快,經銷商單店銷量呈下降趨勢。
陳鵬輝認為,《辦法》如能改變現有廠商與經銷商之間不對等的關系,充分釋放經銷商主動經營能力,進口車價居高不下、4S店大面積虧損等問題都將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