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訊(記者王釗實習生任永莉)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汽車消費進入尋常百姓家,汽車消費維權也成為車主們關注的熱點問題。據甘肅省消費者協會的統計,2013年省消協接到汽車類投訴500余件,汽車消費類投訴主要集中在汽車質量、合同欺詐以及售后服務三方面,其中又以售后服務投訴居多,主要表現為售后服務存在價格虛高、夸大維修汽車的毛病、維修技術人員水平參差不齊、維修速度過慢、出現糾紛不予妥善處理或置之不理、隱瞞質量問題等。
加價售車就是“趁火打劫”
近兩年來,部分性價比較高的緊俏車型經銷商,打著供不應求的幌子,要求消費者在整車價款之外,再支付一筆“加塞兒費”,以便“超越”前面排隊等候的消費者盡快提到車。“加價售車”在汽車銷售市場逐漸呈公開化、合理化趨勢,有消費者形容這些行為是“趁火打劫”。
早在2011年,北京、上海等國內21個城市的消費者協會就已經聯合發布維權觀點,認定汽車經銷商針對緊俏車型的“加價售車”系違法行為,實際上是收取商業賄賂。蘭州市工商部門表示,加價售車行為實際上是在供求決定價格論掩蓋下的一種違法違規行為,消費者應提高維權意識,堅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定金”“訂金”要明確
很多消費者在購車簽合同時,往往對“定金”與“訂金”的含義并不是很清楚,雖然讀音一樣,但它們卻有著本質區別,“定金”是規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是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汽車經銷商交納的錢款。如果合同上標注的是“定金”,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賣方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
而“訂金”并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視為預付款。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么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需原數退還訂金。省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汽車交易合同中,買賣雙方應當詳細約定訂金的性質,否則極易引起紛爭。
貸款購車需謹慎
如今,貸款買車已成眾多消費者的選擇,很多消費者對經銷商打出的“零利息、零利率”廣告趨之若鶩,但業內人士提醒,要警惕貸款購車時存在的手續費高昂、捆綁銷售、變相加價三種陷阱,千萬不要讓不清不楚的優惠迷住了眼睛。此外在汽車消費市場還存在著一些經銷商隱瞞車輛的瑕疵及真實情況,將因物流致損的新車,經過售前整容按照新車銷售,甚至將翻新車、事故車當做新車銷售。
蘭州市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一些汽車經營者售前誘導消費者預付定金或加價款,一旦汽車交付存在“困難”或汽車質量出現問題,經營者往往以各種理由拒不承擔責任。我國從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汽車三包》政策,對于汽車缺陷所造成的各種問題而言,給消費者增加了一些保障,但汽車維修中殘存的誤區還有,也需要消費者逐步去認知去解讀。
相關案例
案例1.2013年3月,張女士在甘肅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某品牌跑車,在張女士使用過程中,車輛出現電動門窗無法開啟、門鎖故障、離合缺陷、水溫過高等問題,與商家多次聯系、交涉無果后,投訴到專業市場分局機動車交易市場工商所,在該所的調解下,對張女士所購的汽車進行了更換。
蘭州市消協提醒:消費者在購車前要了解銷售商的經營資質和誠信度,購車時要及時索要車輛合格證及購車發票,查看附件和隨車資料是否齊全,避免上當受騙或為售后帶來麻煩。
案例2.2013年8月,消費者王某與蘭州某銷售公司簽訂了一輛高端車預售合同,并預付了定金,約定3個月后交車,王某三個月后到經銷商處提車時卻發現自己定購的車輛已經被經銷商出售給他人,隨后向甘肅省消費者協會投訴,經過省消協的協調,Z終經銷商向王某退回了之前的定金。
甘肅省消協提醒:在簽訂購車合同時,消費者要仔細了解廠家或經銷商的各項售后服務承諾,不要輕信代理人或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要與經銷商簽訂合法的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