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汽車行業壟斷問題的根源,是商務部、工商總局市場體系建設司和發改委產業司于2004年底聯合頒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
隨著我國汽車市場廣度、深度、容量等因素及經銷模式的發展變化,《辦法》已逐步從實施初期對汽車經銷的促進與規范作用轉變成阻礙作用。
無論進口整車、合資品牌還是本土品牌汽車,《辦法》將設立和控制經銷網絡的權利賦予汽車制造商及其總經銷商。4S店雖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但嚴重依賴汽車供應商,后者全面控制了由4S店承擔高額成本建立的經銷網絡。
反壟斷調查過程中發現了幾個比較典型的案例,某德系高端汽車品牌在湖北的11家經銷商達成售后服務的價格聯盟,另一進口品牌在上海地區,有四家經銷商設定整車價格聯盟,兩個價格聯盟的特點都是規定了不能打破的最低定價,雖然是價格聯盟經銷商簽署,但是背后卻是生產廠的默許和支持。
調研結果顯示,高端進口車領域問題最為明顯。多數跨國車企根據《辦法》在我國設立獨資子公司,作為“總經銷商”統一管理全國經銷網絡。跨國車企掌控生產、進口、經銷等價值鏈核心環節,通過關聯交易等手段平衡各環節收益以實現其整體利益最大化。現實中出現了將進口車低價報關賣給總經銷商,然后高價出售給4S店,并實施轉售價格限制的行為。
《辦法》已經成為汽車行業縱向限制的保護傘,調研報告特別指出,相似縱向協議會導致累積效果。通常情形下,單個供應商實施縱向限制僅導致同一品牌內競爭被削弱,不同品牌間競爭將對供應商造成重大壓力。因此,在我國汽車市場上,單個供應商與4S店之間的經銷商協議和商務政策可能不足以導致顯著的限制競爭效果。
但是,4S模式是我國目前汽車主導經銷模式,該模式下的經銷商協議和商務政策具有類似性。當相似縱向協議形成網絡,全面覆蓋相關市場,其累積效果可能顯著限制市場準入與競爭。也就是說,一旦相關市場上多數、甚至全部經營者均采用類似的縱向限制,品牌間競爭的約束作用將被明顯削弱,可能導致產品和服務在競爭水平之上定價而損害消費者利益。
迄今,國家發改委及相關地方執法機構已依據《反壟斷法》查處了高端白酒、嬰兒配方乳粉及眼鏡鏡片生產商的縱向價格壟斷行為。目前尚未出現單獨針對縱向非價格限制的執法記錄,但茅臺、五糧液[0.83% 資金 研報]案涉及經銷區域和渠道限制。
汽車行業反壟斷調研組有關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縱向非價格限制能夠直接或間接達到縱向價格限制的實質效果,經常成為商家實現利潤最大化的隱蔽手段。比如,歐美判例和研究顯示,有效實施的地域限制阻礙商品從不同渠道以不同價格供應,能夠對價格產生顯著的控制力。因此有必要依據《反壟斷法》規制縱向非價格限制行為。